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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铸造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通用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加强我国铸造机械基础通用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使用、教学和质量监督检验等方面专家在各个行业、产业、企业、组织和机构的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铸造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通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是在铸造机械基础通用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铸造机械基础、铸造机械通用技术规范、铸造机械检测方法、铸造机械安全、铸造通用设备与配套装置、铸造检测与控制装置、数字化与绿色铸造装备等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管,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分技术委员会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在专业上接受全国铸造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6)(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负责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修订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协调和落实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负责复核、上报工作。

  第九条    定期复审本专业领域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确认、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并负责相应的上报工作。

  第十条    负责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技术协调、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领域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技术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承担本专业领域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以及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本专业领域产品的质量认证和安全认证工作;负责承担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包括有关生产过程中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本专业范围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认定、可靠性认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    协助技术委员会开展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ISO/TC306)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稿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以标准化为手段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标准化工作,接受委托承担本专业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解释、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以及技术委员会委托办理的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分技术委员会由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期满后可连聘连任。分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经技术委员会初审通过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委员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分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1人(委员兼),副秘书长1人,秘书1人。

  第十七条    为便于分技术委员会广泛联系本专业领域各有关单位,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及时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广大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本专业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分技术委员会还可设观察成员。凡归属本分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分技术委员会审核批准。观察成员人数不限。

  第十八条   分技术委员会实行会费制,委员有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委员的基本要求与职责:

  (一)委员应由生产、管理、科研、使用、教学和质量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的在职人员担任。

  (二)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委员在分技术委员会中有表决权,有权获得分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四)委员必须积极参加分技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参加会议等),承担对标准草案的投票表决义务。

  (五)委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六)委员参加分技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和承担的义务应能得到所在单位的支持和保证。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分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可委派代表参加,参会代表享有与委员同等的权力并履行其职责。

  (七)对工作态度消极,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无故连续两次以上或经常不能参加分技术委员会活动的委员,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分技术委员会可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另行聘任。

  第二十条    观察成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一)观察成员以单位身份参加,观察成员单位可指派一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的联系人作为代表参加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二)观察成员代表可被邀请列席分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和投票权。

  (三)观察成员有权获得分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优惠获得分技术委员会技术咨询服务。

  (四)观察成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观察成员在聘任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受聘者,应提前提出申请,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南安市中机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详见秘书处工作细则)。秘书处同时受南安市中机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行政领导,其工作应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发文由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发。分技术委员会业务专用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颁发,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项目计划完成后,工作组即行撤销。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分技术委员会根据本专业领域有关单位申请,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在落实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后,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由技术委员会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二十六条    分技术委员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由秘书处负责组织计划的实施,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含观察成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出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接到标准送审稿后进行初审,提出意见,经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阅同意后,提交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会审时,秘书处一般应在会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发送到全体委员。函审时,时间一般为两个月。

  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表决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参加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可通过。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会审时因故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派代表的委员,应以书面形式对标准送审稿表示明确的意见。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或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送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报送的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由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一条    分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主任委员和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三)委员和观察成员缴纳的会费;

  (四)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三十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活动经费主要用途:

  (一)分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对外联络工作费用;

  (三)向委员和观察成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四)标准编写、审查、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五)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六)对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或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七)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六条    经费的预决算由分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技术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分技术委员会代号为SAC/TC186/SC4,英文名称为:Subcommittee 4 on Basic and General Equipment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186 on Foundry Machinery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国铸造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通用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